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452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飞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武、张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武、张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武、张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白布拉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