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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452号

鄂尔多斯市汇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张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汇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武,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452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飞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武、张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武、张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武、张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白布拉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