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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2455号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2455号

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雄文。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绮云,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云,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绮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6月开始,原告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以下简称“怡翠玫瑰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是怡翠玫瑰园**座***房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从2015年3月至今,被告没有交纳相应费用。其中***房欠物业管理费2329.8元,依法应交利息52.53元;公共电费分摊285.56元,依法应交利息6.44元;合计共2674.33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仍拒不交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电费分摊及利息共计2674.33元(利息从应交费次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1.75计算,上述利息暂计至起诉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与原件核对无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件各1份)、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原告具有从事物业服务管理的资质。2.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误),用以证明涉案物业系被告所有。3.《怡翠玫瑰园物业服务合同(1-4期)》(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误),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4.佛山市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座住宅测绘报告(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误),用以证明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面积依据。5.被告欠费项目金额及利息汇总表、**座***房物业管理费及利息明细表、**座***房公共电费分摊及利息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加盖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用以证明被告欠费的明细情况。6.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房屋是被告所有以及相关的面积计算依据。7.(2013)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曾缴纳物管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和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辩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上述举证1-7,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采信。根据上述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5年8月20日,被告黄云(××)与怡翠玫瑰园的开发商即佛山市华鸿达投资有限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华鸿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怡翠玫瑰园**座***房;华鸿达公司应于2006年12月21日前将房屋交付;被告应于2005年8月20日前交付首期款,余额于签订该合同时,同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出卖人以书面、公告形式通知××办理交楼手续,逾期超过30天,××仍未前来交接手续的,视同××已经接收该房屋。2011年5月27日,被告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登记建筑面积136.63平方米,权利人为黄云。原告于1998年7月16日登记成立,享有物业服务资质。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其是原告名下分公司,案涉的相关诉讼事宜由原告行使。2012年12月12日,怡翠玫瑰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甲方)与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乙方)签订《怡翠玫瑰园物业服务合同(1-4期)》,约定甲方将怡翠玫瑰园委托乙方按其承诺的《物业服务方案》(附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采用物业服务费用总包干制收费办法(即物业服务费加公共水电固定收费),由乙方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管理服务责任,并确保提供的服务满足之前标准;约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1.55元;汽车位、摩托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1.2元;使用直供水及使用二次供水住宅公共水电费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0.11元和0.19元(含清洁用水、楼梯灯、电梯、公共区域水电费等,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还包含二次供水水泵电费);地下室设备用电、照明电费每月每平方米0.33元;每月25日前,业主应向乙方缴清当月费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双方在合同到期前没及时提出合同续签与否的情况,本合同则自动延续,直到新合同生效之日或新决议生效之日为止。被告拖欠原告怡翠玫瑰园**座***房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329.8元以及公共电费分摊285.56元未付。2016年2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费及利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从应缴费次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1.75计算利息,具体以明细表为准。

本院认为:原告与怡翠玫瑰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怡翠玫瑰园物业服务合同(1-4期)》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怡翠玫瑰园1-4期房产的业主,受上述合同约束,其在接受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理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分摊费用。原告主张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电费分摊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1.55元、0.19元计算,即每月211.8元(1.55元/平方米×136.63平方米=211.8元)和25.96元(0.19元/平方米×136.63平方米=25.96元),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照。原告主张被告拖欠怡翠玫瑰园**座***房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329.8元(211.8元/月×11个月=2329.8元)和公共电费分摊285.56元(25.96元/月×11个月=285.56元)没有支付,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上述费用,应予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确实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以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每月各应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分摊费用为本金,从次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1.75即年利率6.3875%计算利息,其请求合理,本院予以准照。经核算,相关费用及暂计至2016年2月24日的利息详见附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共计2615.36元和暂计至2016年2月24日的利息70.2元;并应以2615.36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3875%计付利息予原告。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月雲

审 判 员  陈妙珍

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贤敏附表:**座***房各项费用明细表财务月份费用利息物业管理费分摊费用合计计算利息时间年利率总额公共电费起算时间结束时间天数2015-03211.825.96237.762015-4-252016-2-243066.3875%12.732015-04211.825.96237.762015-5-252016-2-242766.3875%11.482015-05211.825.96237.762015-6-252016-2-242456.3875%10.192015-06211.825.96237.762015-7-252016-2-242156.3875%8.952015-07211.825.96237.762015-8-252016-2-241846.3875%7.662015-08211.825.96237.762015-9-252016-2-241536.3875%6.372015-09211.825.96237.762015-10-252016-2-241236.3875%5.122015-10211.825.96237.762015-11-252016-2-24926.3875%3.832015-11211.825.96237.762015-12-252016-2-24626.3875%2.582015-12211.825.96237.762016-1-252016-2-24316.3875%1.292016-1211.825.96237.76合计2329.8285.562615.3670.2备注:由于2016年1月各项费用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为便于判项表述的统一,上述费用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4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