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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297号

严金勇与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金勇,阮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297号原告严金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阮君,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金勇诉被告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金勇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君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严金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严金勇承担。

审判员 刘 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邹书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