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297号原告严金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阮君,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金勇诉被告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金勇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君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严金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严金勇承担。
审判员 刘 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邹书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