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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544号

胡雅芬与孙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3-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雅芬,孙绮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544号

原告:胡雅芬,女,194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孙绮斌,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雅芬诉被告孙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雅芬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雅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雅芬撤回对被告孙绮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雅芬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亚芸

审 判 员  姚 薇

人民陪审员  沈小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方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