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544号
原告:胡雅芬,女,194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孙绮斌,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雅芬诉被告孙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雅芬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雅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雅芬撤回对被告孙绮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雅芬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亚芸
审 判 员 姚 薇
人民陪审员 沈小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方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