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5民初309号原告韩辽成,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三岔镇。被告贾随娃,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三岔镇。委托代理人麻乖乖,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贾随娃妻子。
原告韩辽成与被告贾随娃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永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辽成、被告贾随娃的委托代理人麻乖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辽成诉称:我与被告贾随娃宅院旁有一条通往地中的公共通道,通道以前宽达两米,被告陆续将通道侵占了将近一米,该通道现在只有一米多。2015年农历7月开始我去地中干活时,被告不让我在该公共通道上通行,被告在该公共通道上堆放了石头、瓦片、柴草,阻碍我通行,被告称该公共通道属于他家的地方,我多次向朱家庄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干部进行调解,被告拒绝恢复公共通道让我通行,后我向漳县三岔镇司法所、三岔镇国土资源所反映情况,调解未果。现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即要求被告停止对我通行的公共通道的侵权,恢复公共通道原状,保障我通行畅通。
被告贾随娃辩称:我家的宅院以前是我家的麦场,1989年在麦场上修建了宅院,宅院东面一直没有两米宽的道路,宅院南面是陈秀兰的承包地,以前我父母在宅基地东面给陈秀兰留了一条小路。我有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我没有找见。我不同意原告在我宅院东面通行,不同意把人行道上堆放的石头、瓦片、柴草挪开。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告韩辽成在漳县三岔镇朱家庄村陈秀兰的承包地中修建了一处宅院,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被告贾随娃的宅院东面地埂边有一条通往陈秀兰承包地的人行道,2013年贾随娃用石头、瓦片、柴草将该人行道堵住,韩辽成无法通行,经朱家庄村委会、三岔镇司法所、三岔镇国土资源所调解,未果。另查明,贾随娃的宅院未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原告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证人朱宏福,陈秀兰当庭证言,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贾随娃宅院未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的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被告对以上部分证据有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应酌情采信。
本院认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动、公平合理的精神,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被告贾随娃未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在其宅院东面的人行道上堆放石头、瓦片、柴草,使原告韩辽成进出其宅院的道路受阻,贾随娃应将堆放的石头、瓦片、柴草挪开,保证韩辽成进出其宅院的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贾随娃将堆放在其宅基地东面人行道上的石头、瓦、柴草挪开,保证原告韩辽成进出其宅院的人行道畅通。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贾随娃负担。本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永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