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852号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娟,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马晨阳。被告张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晨阳、张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腾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