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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民初343号

应县博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张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应县博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2民初343号原告应县博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强。委托代理人薄继成,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系薄强父亲。被告张玉斌(张玉兵),男,汉族,应县大黄巍乡人。

原告应县博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变更案由为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万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薄继成、被告张玉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应县机电经销商,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关系,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下欠原告50000元,于2009年5月23日因购买541瓦车下欠原告50000元,于2011年3月22日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2分,以上三笔款项均有被告出具的欠条。2012年2月10日被告将三笔款的利息均结至2012年1月30日,共给付原告利息76490元,并于当日给付原告本金23510元,下欠本金1264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无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26490元及从2012年2月1日至今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条子也是我写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应县机电经销商,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其中2009年3月30日被告下欠原告50000元,2009年5月23日因购买541型车被告下欠原告50000元,2011年3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均为20‰,并立欠条三支。2012年2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三笔欠款利息共76490元(三笔欠款利息均结至2012年1月30日),归还本金23510元,下欠本金12649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欠条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欠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未超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亦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玉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2649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2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万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