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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执7号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与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盛投资有限公司,赵泽华,赖志峰,张清霞,赖志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执7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住所地:奇台县东关街25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478579-5。

法定代表人:谢飞,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689592658D。

法定代表人:赖志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福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343713-2。

法定代表人:赖志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泽华,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赖志峰,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清霞,女,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赖志标,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申请执行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盛投资有限公司、赵泽华、赖志峰、张清霞、赖志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作出的(2016)昌州证经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奇台县华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福盛投资有限公司、赵泽华、赖志峰、张清霞、赖志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于2016年5月31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作出的(2016)昌州证经字第1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险峰

审 判 员  闫 旭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凤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