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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417号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41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治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