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41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治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