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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2369号

张国瑞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369号罪犯张国瑞。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内黄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瑞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于2010年3月2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12月3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国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国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国瑞于2007年5月,该犯伙同王章法在内黄县井店镇王岗村王章法老家制造雷管1950枚,以6500元卖给山西省灵石县的”老郭”,分得赃款人民币3250元;2007年8月从王国法处两次购买雷管2500枚,卖给山西交口县的马春光,分赃2250元;2008年初,从王国法处购买雷管3000枚,卖给山西交口县的老李,分得1150元,均已挥霍;2008年5月,两次到山西联系2000枚雷管销售事宜,并将大部分雷管给了马春光。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5月、2015年9月、2016年3月累计表扬5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