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516号原告蒋惠昌,男,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蒋晓军(受蒋惠昌的特别授权委托),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厉林成,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林蒙霞,女,199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姜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600109-7,住所地无锡中山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惠昌与被告厉林成、林蒙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惠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惠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惠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蒋惠昌负担。
审判员 顾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陈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