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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8485号

罗悦凯与深圳邦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希、林宜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悦凯,深圳邦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希,林宜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485号原告罗悦凯,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周念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楚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邦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磊。被告李春希,户籍地址:湖南省平江县。被告林宜南,户籍地址: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悦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林宜南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68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悦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告林宜南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680000元的财产(以执行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 好

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

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