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12672号

李桂梅与满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桂梅,满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12672号原告李桂梅,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欣,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毅,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卢浩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桂梅与被告满毅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后,满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所签《股票代持协议》约定在合同签署地提起诉讼,协议实际签署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桂梅称《股票代持协议》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李桂梅、满毅均认可满毅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经审查,

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股票代持协议》第四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该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签订地,双方对协议签订地的陈述又不一致,且均无证据支持己方对协议签订地的陈述。所以,上述管辖条款因管辖法院约定不明而无效,其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满毅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满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满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