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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2762号

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吉晟泰大健康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吉晟泰大健康事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762号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王浩兵。被告湖南省吉晟泰大健康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吉晟泰大健康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省吉晟泰大健康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王浩兵提供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54、55、56号栋1803号(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51694**)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紫贝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省吉晟泰大健康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浩兵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54、55、56号栋1803号(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51694**)。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云

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

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维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