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1081号
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作荣,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被告张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负担25元,余款退回原告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
审判员 张文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