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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102号之一

甘清政诉内江市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清政,内江市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清政

被执行人:内江市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甘清政申请执行内江市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2016年6月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被执行人归还借款的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晓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