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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415号

李帅之与张优、郑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帅之,张优,郑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415号

原告:李帅之。

被告:张优。

被告:郑重。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部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电厂西侧200米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之诉被告张优、郑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帅之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