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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662号

张艳与王海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王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84年4月4日生,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81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执行人王海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洋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和县支行账号:60×××88上的存款22409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祥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邢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