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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823号

兰孝钦、兰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兰孝钦,兰成林,兰善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823号申请人兰孝钦,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畲族,住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郭承恩、郑辉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成林,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畲族,住罗源县。被申请人兰善钗,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兰孝钦诉被申请人兰成林、兰善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兰孝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兰成林、兰善钗银行存款2,335,276元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兰善钗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后张路110#楼001号商品房(所有权证号:凤FS2002012698);

二、查封被申请人兰成林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永同信花园10号楼2-4层商品房(所有权证号:凤FS2002012554)。

三、冻结被申请人兰成林、兰善钗银行存款。以上财产保全不分先后顺序,总保全价值以2,335,276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兰曲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