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823号申请人兰孝钦,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畲族,住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郭承恩、郑辉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成林,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畲族,住罗源县。被申请人兰善钗,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兰孝钦诉被申请人兰成林、兰善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兰孝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兰成林、兰善钗银行存款2,335,276元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兰善钗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后张路110#楼001号商品房(所有权证号:凤FS2002012698);
二、查封被申请人兰成林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永同信花园10号楼2-4层商品房(所有权证号:凤FS2002012554)。
三、冻结被申请人兰成林、兰善钗银行存款。以上财产保全不分先后顺序,总保全价值以2,335,276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兰曲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