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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3刑初89号

胡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康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康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康平县方家屯镇镇东村景会服装鞋帽城内买衣服,胡某某趁当时也在店内买衣服的丁某某试衣服时,将其放在服装店里面东侧第一排服装架子底下的裤子兜内的人民币2015元偷走。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将赃款返还失主丁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盛红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