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邓海。被执行人袁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受理了邓海申请执行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袁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杰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晓霞
邓海与袁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邓海。被执行人袁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受理了邓海申请执行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袁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杰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