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0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孟祥涛南北货经营部,住所地苏��市高新区浒关分区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L5864345-8。经营者孟祥涛,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现住苏州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徐明,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孟祥涛南北货经营部诉被告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孟祥涛南北货经营部货款156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徐明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原、被告自行结清。因被告徐明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孟祥涛南北货经营部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明支付货款人民币15685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后寄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邮件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及在证券登记部门登记的证券情况、在社保部门缴纳社保金的情况及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明名下银行存款15280元(含本案执行费135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根据调查反馈的信息,依法轮候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其他四件案件和本院的一件案件后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明名下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苑28幢1室房屋2.5%的份额,目前无法处分;轮候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明名下苏E×××××、苏E×××××汽车各一辆,因未实际控制,亦无法处分。除此之外,目前未查到被执行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在社保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徐明缴纳社保金的记录。本院另案邮寄至徐明名下拥有2.5%份额的房产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苑28幢1室的邮件也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退回,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不能提供的相应风险,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不能的风险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没有异议,对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裁定终结(2016)苏0508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退回邮件、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送达回证、谈话笔录、邮寄凭证、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除轮候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明名下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苑28幢1室房屋2.5%的份额和被执行人徐明名下两辆汽车,目前无法处分外,目前未查到被执行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认可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8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建飞
审判员 林 遐
审判员 徐 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晓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