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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910号

刘桂娟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刘桂娟,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910号

原告:刘桂娟,女,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皮斌,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4111号兆丰国际大厦6楼。

负责人:陈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娟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桂娟承担。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