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0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辩护人钟诚,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16日晚,在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18号青芒果KTV楼下附近,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感情纠葛,黄某欲离开,但张某某执意不让其离开,黄某遂用脚踢打张某某腹部致其倒地;随后,黄某行至庐山路与西湖路交界处时被张某某追上,黄某再次用脚踢打张某某腹部致其倒地。经鉴定,张某某脾脏符合外伤性、迟发性脾脏破裂的损伤特征,该脾脏破裂与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害人脾脏破裂伤害后果原因与被害人当晚喝酒和自身疾病有关,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无确定、必然联系,被告人黄某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23时许,在德阳市区庐山南路18号“青芒果纯K”KTV楼下附近,被告人黄某与其前女友被害人张某某因处对象期间花销返还问题发生争执,黄某意欲离开张某某坚持要求返还财物并拉住黄某不放,黄某遂用脚踢打张某某腹部,张某某起来后追赶黄某至庐山路与西湖路交汇处时再次拉住黄某要求返还财物,黄某再次用脚踢张某某腹部并致其倒地。张某某因黄某踢打腹部造成脾脏破裂,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无病理性脾脏肿大,此次脾脏破裂符合外伤性、迟发性脾脏破裂特征,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在扬嘉镇丰城村5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伤情鉴定意见及通知书、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庐山路派出所出具的张某某报案过程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肖某、张某、李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某的主观犯意,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脾脏破裂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多次供述和被害人张某某多次陈述均证实,被告人黄某用脚多次踢打张某某腹部并致其倒地,其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击打力度和位置足以造成他人脏器严重受损的危害后果发生,并积极实施此行为的,主观上对他人脾脏破裂伤害后果发生持故意心态;同时被害人张某某伤情鉴定意见证实其自身无病理性脾脏肿大,此次脾脏破裂符合外伤性、迟发性脾脏破裂损伤特征,该鉴定意见能够与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相印证,亦与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的张某某在被伤害后四天才发现脾脏脏破裂证明内容相一致。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无伤害被害人主观犯意、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张某某脾脏破裂损伤后果无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拴雄
代理
审判员 尚 月
人民陪审员 刘 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 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