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01执字657号

马忠华与库尔勒新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忠华,库尔勒新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657号申请人马忠华,男,回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被执行人库尔勒新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城,公司经理。马忠华申请执行库尔勒新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做出的(2015)巴劳人仲字第293号仲裁裁决,因库尔勒新源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任韦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巴劳人仲字第293号仲裁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不服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该案二审结果尚未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尚处于审理阶段,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巴劳人仲字第293号裁定,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军

审判员  吴萍

审判员  赖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