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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302-1号

谭庆伟、杨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庆伟,杨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02-1号申请执行人谭庆伟,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杨东,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庆伟与被执行人杨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东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东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东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72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