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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741号

有某甲与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有某甲,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741号原告有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有某乙。委托代理人赵勇,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有某甲与被告罗某斌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有某甲于2016年6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有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冯延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