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741号原告有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有某乙。委托代理人赵勇,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有某甲与被告罗某斌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有某甲于2016年6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有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冯延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