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郭艳坤,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建业小区**栋*单元***号。被执行人杨广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郭艳坤申请执行杨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 永 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斯日古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