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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1097号

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宝喜、张茂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宝喜,张茂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宝喜,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茂义,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宝喜、张茂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5649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应向本院预交上诉费。因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夫

审判员 秦晓明

审判员 刘桂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