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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刑初197号

钟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当事人
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绰号亮生),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畲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庆发,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庆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钟某某私自将采矿剩下的氰化钠放在家中。2015年10月,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林某某、钟某甲到上杭县湖洋镇碧田村大岌岗的一个矿洞内盗采金矿,被告人钟某某将家中存放的氰化钠拿到矿洞内使用,后于2015年11月7日被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案发后,上杭县公安局民警从现场查扣氰化钠5.74公斤。经检验,送检的氰化钠样品中检出氰化物。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氰化钠等物证;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钟某甲等七人的证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己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储存的氰化钠系采矿剩余,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具有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氰化钠5.74千克,予以没收,由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智钦

人民陪审员  龚文华

人民陪审员  赖锦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蓝丽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