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7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董捷,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同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分别于同月18日、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董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以来,卢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村等地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扑克牌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抽取10元至50元不等的头薪。2016年1月20日10时许,摆设在瑞安市莘塍街道青年路×××号的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孙某及参赌人员。期间,被告人孙某受雇为赌窝看场18天,每天工资200元,共非法获利3600元,其受雇期间共抽得头薪9000余元。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孙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张某甲、夏某、李某、涂某、王某甲、余某、张某乙、尹某甲、梁某、何某、程某、董某、王某乙、尹某乙、戴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讯问录音录像,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依法和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孙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扣押于本院)及赌资312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林余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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