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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财保9号

申请人谭培英与被申请人张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培英,张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财保9号申请人谭培英,女,汉族,1961年1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建民,男,汉族。申请人谭培英与被申请人张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内0625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建明的蒙L885**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现原告谭培英申请变更对被申请人张建明的蒙L885**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方式,由扣押变更为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培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建明的蒙L885**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二、依法对对被申请人张建明的蒙L885**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晓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