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财保9号申请人谭培英,女,汉族,1961年1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建民,男,汉族。申请人谭培英与被申请人张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内0625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建明的蒙L885**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现原告谭培英申请变更对被申请人张建明的蒙L885**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方式,由扣押变更为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培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建明的蒙L885**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二、依法对对被申请人张建明的蒙L885**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晓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