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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异34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异34号袁红霞,女,1967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景县景州镇西门里村,联系电话132××××0843袁红霞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红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