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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行初3号

金锡哲与安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长山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锡哲,安图县人民政府,吴长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26行初3号原告金锡哲,男,朝鲜族,退休干部,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葛红,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马云骥,县长。委托代理人姜广权,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副局长。第三人吴长山,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原告金锡哲诉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长山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锡哲于2016年6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锡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锡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锡哲负担。

审 判 长  朴秀兰

审 判 员  奇贞花

人民陪审员  林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