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26行初3号原告金锡哲,男,朝鲜族,退休干部,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葛红,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马云骥,县长。委托代理人姜广权,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副局长。第三人吴长山,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原告金锡哲诉被告安图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长山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锡哲于2016年6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锡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锡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锡哲负担。
审 判 长 朴秀兰
审 判 员 奇贞花
人民陪审员 林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