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督272号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庞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赵国涛,男,成年,住泊头市。被申请人赵国灿,男,成年,住泊头市。
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冀0981民督272号支付令,因该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二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1民督272号支付令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12元,由申请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安春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常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