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68号申请人魏晓波,男。被执行人王白云,女。申请人魏晓波与被执行人王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眉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魏晓波于2016年6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案款8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0033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同列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