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法院()稿纸拟稿人:史奉年月日初审人:年月日签发人:年月日本件页栖霞市人民法院20年月日印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范庆娟。被执行人崔文军,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丁希堂。被执行人倪文江。被执行人徐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栖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庆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臧家庄分理处账号15×××80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顾进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史 奉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0686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范庆娟,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东寨村。被执行人崔文军,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丁希堂,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臧家庄村。被执行人倪文江,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响,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臧家庄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栖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庆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臧家庄分理处账号15378301131262780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
审判员王绍强
审判员顾进芳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史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