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刑初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开龙(又名廖开隆),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2000年1月2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1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穆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开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迁、代理检察员杜雨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开龙及其辩护人李穆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廖开龙因嫖娼结识被害人胡某1,后双方来往密切。2015年5月15日,廖开龙从打工的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鑫成五金冲孔厂离职,获得结算工资现金7000余元,后于5月17日至19日期间留宿于胡某1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惠民路东一巷12号202房(以下简称202房)。5月20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胡某1向被告人廖开龙索要钱财,二人发生争执,廖开龙在202房内将胡某1杀害,后清理房间离开现场。当晚22时,被害人胡某1被发现在202房内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开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廖开龙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开龙辩称其没有杀害被害人,胡某1是被另外一名嫖客杀害。
被告人廖开龙的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廖开龙有故意杀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人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廖开龙因嫖娼结识被害人胡某1,后双方来往密切。2015年5月15日,廖开龙从打工的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鑫成五金冲孔厂离职,身上带有结算的工资及积蓄现金7000余元,于5月17日至20日期间留宿于胡某1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惠民东路一巷12号202房(以下简称202房)。5月20日6时许,胡某1向廖开龙索要钱财,廖开龙不给,二人发生争执,胡某1咬伤廖的手指,廖开龙将胡某1杀害,后清理房间离开现场。当天22时许,胡某1被发现在202房内死亡。经鉴定,胡某1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惠民路东一巷12号202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接报后民警赶往现场,侦查人员确认了死者胡某1的身份,调看了案发现场楼下的监控及胡某1活动轨迹等视频,发现其与一名白衣男子来往密切,案发前一晚该名男子曾出入案发现场。后侦查人员针对该男子展开调查走访,最终在官窑鑫成冲孔厂查出该名男子的身份为广西籍男子廖开龙,并通过侦查得知廖开龙已离开佛山回到广西兴业县老家。2015年5月24日18时许,侦查人员在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镇集义村野鸭塘41-1号附近发现被告人廖开龙。侦查人员在对廖开龙实施抓捕过程中对其表明警察身份,但仍遭到廖开龙的极力反抗,后多名侦查人员合力将其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开龙和被害人胡某1的身份情况。3.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廖开龙于2000年1月2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1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4.通话清单:(1)廖开龙手机130××××8227与胡某1手机159××××7412从2015年4月至案发前有多次通话,其中廖开龙的日常通话对象基本上为胡某1,与其他人通话甚少。二人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零时17分,廖开龙电话被叫。(2)2015年5月20日9时12分胡某1手机与谢某1手机136××××5487有13秒通话,胡某1手机主叫。5.银行流水及银行存款单据:被害人胡某1于2015年5月5日11时13分许将现金4300元,5月18日12时31分将现金3700元存入其南海农商银行80×××61的账户内。6.收款单据:证实2015年5月15日廖开龙从鑫成冲孔厂取得四、五月份工资合共人民币5008元。7.示意图:被告人廖开龙住处、被害人胡某1住处及附近监控摄像头、桂林米粉店、金店及监控摄像头的位置示意图。8.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对广西兴业县高峰镇集义村野鸭塘41-1号廖开龙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黑色直板移动电话一台、蓝色金属刀柄弹簧刀一把、ARAMIN字样白色短袖T恤一件。从廖开龙身上起获其穿着的“FA”和“SHIONJEANS”字样白色T恤一件。(二)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K4406051104002015050006现场勘验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市场惠民东路一巷12号202出租屋。大门为铁门,门锁未发现明显破坏痕迹。202房内地面较湿。房内垃圾桶内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有两团纸巾,呈湿水状态。提起垃圾桶旁边的红色扫把发现扫把头部有水滴落,并沾有毛发。房间西南角摆放一张木质双人床,床头向西,床尾向东。床的东北侧床脚处摆放一台白色风扇,床的北侧地面摆放一台黑色风扇,两台风扇均呈工作状态,风口吹向床的方向。房间西侧墙壁有一扇窗户,呈关闭状态,挂有窗帘。窗户下的地面上摆放着一个消毒碗柜,表面摆放一堆杂物,其中有一排未使用的“爱丽丝”避孕套。房间电视机后面发现一个手袋,手袋内有一些人民币,最大面额为“50元”,还有一张“南海农商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上面写有胡某1的名字。房间的洗手间电源开关表面发现一处疑似血迹,洗手间内两把拖把捆绑在一起,提起拖布有水滴落;墙壁上挂着3条毛巾均呈滴水状态。死者位于房间内的床上,尸体表面覆盖一条棉被,一条花(绿)布(类似窗帘),移开覆盖物可见死者头朝西,脚朝东,呈仰卧状,全身赤裸,尸体表面有拭擦痕迹。床尾部有一堆衣服,衣服下面的竹席表面有一处滴落血迹。尸体头部北侧有一个枕头,翻开枕头,在枕头下发现一台白色“Coolpad”牌手机。床上竹席、棉被、枕头和床均呈湿水状态。房间南侧墙壁上发现一处血迹,血迹呈流柱状;房间西侧墙壁上一幅挂历上有一处喷溅血迹。床头处竹席发现一排未使用过的“好运连连”牌避孕套。惠民东路一巷12号一楼门口西侧为一条巷子,在地面发现一堆生活垃圾。清理垃圾发现地面有3个烟头和一个红色塑料袋,塑料袋内有已经使用过的避孕套及呈打开状的“好运连连”牌避孕套包装袋。现场4处血迹,拖把、毛巾、手机等物品均已提取。(三)鉴定意见1.佛公南(司)鉴(法)字[2015]11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表检见:双眼睑结合膜可见点状出血,角膜中度混浊,口、鼻腔见血污。右颞、枕部共九处1至3厘米不等头皮裂创;右眼周2×3厘米挫伤;右颊一处2.5厘米裂创,右鼻翼一处2×1厘米挫伤;左颧部一处2×3厘米挫伤。颈前区12×15厘米散在挫擦伤。背部右侧四处分别为1.5厘米、1厘米、2厘米、1厘米擦伤。右前臂一处2×1厘米挫伤,右手背一处4×4厘米挫伤;左手食、中指掌指关节一处1.5厘米撕裂创。解剖见:右颞部10×15厘米头皮下血肿,枕部8×7厘米头皮下血肿,左颞部5×6厘米头皮下血肿。颅骨未见骨折,颅内未见出血。颈前区深肌群可见肌肉出血,喉头充血水肿,舌下肌群可见出血,舌骨右侧骨折。胸骨体骨折,右胸第3、4、5、6肋骨骨折,左胸第3、4、5肋骨骨折;双侧肺粘膜、心脏后壁、心尖可见大量点状出血。论证:死者体表见头面部多处裂创,双眼睑结合膜点状出血,颈前区散在挫擦伤,胸骨及多处肋骨骨折,解剖见颈部肌肉出血、舌骨骨折,肺及心脏表面粘膜大量点状出血,根据损伤部位、程度和性状,胡某1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佛公南(司)鉴(法)字[2015]12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证明:廖开龙右上腹5×0.2厘米、2×0.7厘米擦挫伤。右胸前2.5×0.5厘米擦伤、2.7×0.7厘米挫伤。右手食指指腹1厘米创口。右腕部戴手铐位置见多次条状擦伤。廖开龙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上腹、右胸前、右腕部软组织损伤,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右手食指指腹软组织损伤。3.佛公南(司)鉴(法物)字[2015]129号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1)竹席上血迹棉签拭子、南面墙上血迹棉签拭子、白色缺袖T恤上三处可疑斑迹均确证含人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与廖开龙指尖血滤纸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西面墙上血迹棉签拭子、现场挂历背面可疑血迹确证含人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与胡某1心脏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相同。(3)胡某1乳头拭子检见的STR分型结果与胡某1心脏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相同。(4)厕所门口开关拭子检见混合STR分型结果,符合胡某1心脏血检见的STR分型结果与廖开龙指尖血滤纸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的混合。(5)杨某2与胡某1符合单亲遗传关系。(6)杨某3与胡某1符合单亲遗传关系。(7)烟头1、烟头2、烟头3均检见同一未知男性的STR分型结果,与廖开龙指尖血滤纸、胡某2的血液样本、谢某2的血液样本、杨某3的血液样本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不相同。(8)避孕套内侧壁、避孕套外侧壁、避孕套上纸巾均检见同一人精斑的STR分型结果,与廖开龙指尖血滤纸、胡某2的血液样本、谢某2的血液样本、杨某3的血液样本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及检验结果(7)中烟头检见的未知男性STR分型结果均不相同。(9)女死者阴道拭子、胡某1口腔拭子未确证含人精斑,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10)房间内垃圾袋内纸巾精斑检验确证含人精斑,未检见有效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11)衣服剪片、廖开龙家里刀擦拭拭子未确证含人血,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12)女死者左手指甲拭子、女死者右手指甲拭子、避孕套上纸巾其它可疑人体成分、房间内垃圾袋内纸巾其它可疑人体成分、木凳、美的落地扇定头器擦拭子、美的落地扇按钮擦拭子、黑色风扇定头器擦拭子、黑色风扇按钮擦拭子均未检见有效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四)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胡某1是我老乡,她是一个人在官窑租房子住,经常到我工作的桂林米粉店吃东西。她是一名性工作者,平时在官窑草暖公园招嫖。2015年5月19日11时许,胡某1和一名男子一起来我店里吃米粉,我感觉他们应该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们吃完后周某1也来到店里,胡某1跟周某1说:“他71年的,你看不看得出来?”周某1说:“差不多吧。”然后与胡某1一起的那名男子递烟给米粉店的老板,我留意到他的手上没有任何伤口。之后我就去厨房洗碗,出来后看见胡某1手上拿一小袋药独自走进米粉店,跟她一起的男子不知去哪里了。后我和胡某1、周某1一起去打麻将,之后我和胡某1又一起去逛街,17时我们各自走了。5月20日12时许,我打电话给胡某1想找她出去玩,但是她电话关机打不通,后来我去到她出租屋楼下叫她,叫了几下她没有回应,我就自己去玩了。到19时我又打她的电话,手机还是处于关机状态。21时许我打电话给我的老乡周某1,说找不到胡某1。后来周某1就叫胡某1的侄女杨某1拿胡某1出租屋的备用钥匙过来。后我与杨某1一起去到出租屋202房,在房门口我们发现房门是锁着的,杨某1用备用钥匙打开门后发现里面一片漆黑。杨某1在门边开了灯,我们站在门口往里看,当时里面有两把电扇对着床吹,有张被子平铺盖在床上的,地板好像被清洗过,还留有水迹,当时我觉得有点异常就站在门口不敢进去,杨某1看到被子下端有双脚,就说“出事了!”后杨某1用一把扫把的把柄挑开床上的被子,发现胡某1的尸体平躺在床上,于是就报警了。证人李某2辨认了胡某1,辨认出廖开龙就是与胡某1在米粉店吃粉的男子;并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5月17日晚上、5月19日早上及晚上进出胡某1出租屋楼下的巷子的是廖开龙,辨认出金店门前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男女是廖开龙和胡某1;辨认出金店内监控视频截图中看金饰的女子是胡某1。2.证人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与胡某1是老乡,认识十几年,偶尔跟她一起打牌。听朋友说胡某1是做妓女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案发前20天,胡某1说有名男子在她生日的时候给她1200元。2015年5月19日12时许,胡某1在官窑市场万家桂林米粉店吃饭,我也去那里吃粉,刚好遇到她和一名男子在一起,我看他们关系暖昧,就知道这男子是胡某1说的男朋友。我们聊了一会,胡某1问我:“他像不像71年生?”我看那名男子有点秃头,就敷衍了一声“差不多吧”。聊天过程中我没有看到胡某1男朋友的手指有受伤和包扎,当时他还递了一根烟给米粉店老板。后胡某1说要到对面药店买药,她男朋友在米粉店里等她。几分钟后胡某1回来,就跟她男朋友说:“走啦。”走的时候我听见她男朋友说:“死鸡婆,我听老乡说你一年赚10万!”胡某1说:“哪里能赚10万。”后胡某1和她男朋友回到米粉店,胡某1对她男朋友说:“你先走,我和她们去打麻将。”待那名男子走了后,胡某1在米粉店跟我说:“你是不是跟他说我一年赚10万?”我说:“我发誓没有说过。”胡某1说:“没说就没说咯,赚10万又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当时胡某1还说这名男子18日晚上在她的出租屋过夜并给了她400元。说完,我和胡某1、李某2一起去打麻将,14时就上班去了。20日12时许,我到米粉店找李某1打牌,李某1一见我就说找不到胡某1,胡的电话一直关机。后我们决定去胡的出租屋叫她,但喊了几分钟,都一直没有反应,于是我们就去打麻将了。到了晚上杨某1拿钥匙去开门看看怎么回事,才得知胡某1死了。我没有跟胡某1的男朋友说过她一年赚10万。证人周某1辨认了胡某1,辨认出廖开龙就是与胡某1在米粉店吃粉的男子;并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5月17日晚上、5月19日早上及晚上进出胡某1出租屋楼下的巷子的是廖开龙,辨认出金店门前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男女是廖开龙和胡某1;辨认出金店内监控视频截图中看金饰的女子是胡某1。3.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是胡某1的侄女。2015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我接到老乡周某1电话称胡某1整天手机关机,让我带上钥匙去胡的住处看一下。我到那就和已经在场的李某1一起上去胡某1租住的出租房,用携带的钥匙打开房门上面的小门,再伸手入内用手拉开门的插销进入房内。进去见到里面两个风扇都开着,地上湿湿的,好像刚拖过一样。床上的被子是铺平的,我用手轻轻拉了一下被子,见到两个脚。我们立即关上门报警。4.证人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住在官窑七浦村委会惠民路9号整栋。2015年5月20日5时40分许,我在一楼房间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喊小妹,连续喊了好多声,过了一分钟就没有喊了。到6时许,我在房间又听到楼下有人喊小妹,我起床看到一个男子在我窗边,另一男子在路中间站着,我就问靠近我窗的男子在干什么,但他没有理会,路中间那名男子继续喊小妹,持续了一两分钟。证人莫某辨认出廖开龙就是经常出现在被害人出租屋楼下的男子,但不是5月20日凌晨在窗边看到的男子。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住在南海官窑惠民路东一巷12号304房。2015年5月20日6时许,当时我在睡觉,听见有人叫了几声救命,之后就传来了哭声,没有听到打斗声。6.证人周某2的证言:2015年5月20日22时许,我接到电话让我去胡某1租住的房间帮忙开门,到达时其他人已经发现胡某1死在床上。7.证人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廖开龙是2014年4月开始在官窑鑫成五金冲孔厂做杂工,2015年5月15日,我厂因害怕他高血压病在工作中出现问题,于是将他解雇,当时厂里将他的工资一次性结清,还补贴了200元车费。廖开龙从进厂至2015年3月下旬一直居住在厂的宿舍,后至解雇前他自己在外面租房子住。廖开龙平时不爱说话,也没什么朋友过来找他。证人夏某辨认了廖开龙,并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5月17日晚上、5月19日早上及晚上进出惠民东一巷12号楼下巷子的人是廖开龙;辨认出金店门前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男子就是廖开龙。8.证人廖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我介绍廖开龙到官窑鑫成冲孔厂工作,一直到2015年5月15日辞职。5月15日下午14时厂方结算了工资给他,另外他放在我这保管的2000元我也还给他了,他身上约有1万现金。结算工资时廖开龙用右手拿工资和签名,右手没有受伤。廖开龙进厂后一直住在宿舍,据厂的员工说他有时候凌晨零时才回来睡觉。2015年3月左右他搬到外面住。他平时很少说话,也不跟厂里的人交流。证人廖某1辨认了廖开龙,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5月17日晚上、5月19日早上及晚上进出惠民东一巷12号楼下巷子的人就是廖开龙;从金店门前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廖开龙。9.证人廖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廖开龙是我哥哥,2015年5月19或20日廖开龙打电话给我说:“厂里老板辞退了我,你什么时候有空过来官窑帮我拿行李,我要回广西。”我说:“21日上午我过去帮你收拾东西。”5月21日10时我从西樵坐车到了官窑,廖开龙带我去到他官窑的出租屋,我与他一起收拾行李,收拾好后一起坐车去到西樵车站。22日7时许我们回到广西老家。廖开龙的行李包括衣物、一把风扇、一把菜刀、一个红色塑料桶、鞋子、还有两个手提包。当天他穿着白色短袖上衣,衣服印有英文字母,蓝色牛仔裤,皮鞋。他的自行车在离开官窑之前已经以100元卖了。证人廖某2辨认了廖开龙,并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5月17日晚上、5月19日早上及晚上进出惠民东一巷12号楼下巷子的人是廖开龙;辨认出金店门前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男子就是廖开龙。10.证人廖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廖开龙是我弟弟,2015年5月22日早上6时许他与廖某2一起到家,5月24日18时左右被公安带走。我不清楚廖开龙有什么行李,他部分衣服现晾在我家阳台。证人廖某3从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5月17日晚上、5月19日早上及晚上进出惠民东一巷12号楼下巷子的人就是廖开龙;从金店门前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廖开龙。11.证人谢某1的证言:2013年8月份,我在官窑草暖公园玩时,认识一名自称叫阿美的中年女子性工作者。最近一次和她性交易是2015年5月19日10时许。5月20日9时许我接到她手机打过来的电话,接通后没人说话,我以为是她按错了,就挂了电话。12.证人胡某2的证言:“胡某3”是一名妓女,我们是经过招嫖认识的,发生过几次性交易。案发前几天的一天我和“胡某3”在她的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后我离开时下大雨,“胡某3”就借了我一把伞。2015年5月20日6时许,我去官窑银行取钱,顺便还雨伞给“胡某3”。当时“胡某3”的电话能打通但没有人接听,我是从早上6时30分开始每隔五六分钟打一次,连续打了五六次,都没人接听。到了9时许,我再一次打“胡某3”电话,她手机已经处于关机状态。13.证人黄某的证言:南海官窑惠民东一巷12号202房的女子是从事卖淫的,经常看见她带男人回去出租屋卖淫。14.证人杨某2的证言:我母亲胡某1一个人在南海官窑将近20年了。5月20日我得知母亲出事后我来到官窑,后听老乡们讲,母亲在十多天前过生日的时候,有一名男子给了她1200元,当时母亲对几个老乡说不想要这名男子的钱,因这名男子比较难缠。15.证人杨某3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我于2015年5月20日22时许,得知母亲胡某1在南海官窑被杀害。证人杨某3指认了胡某1的尸体。(五)被告人廖开龙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和照片: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在官窑草暖公园认识了胡兰美,当时我坐在公园的凳子上,她过来问我玩不玩,然后她带我去了她的出租屋,当晚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她收了我50元。从那时开始,我和胡兰美每个月基本都有发生性关系。2015年1月份我有两次直接过去她的出租屋找她,等她回来后与她上楼发生了性关系,每次我都支付了她50元。其中一次我掏钱的时候她看到我身上有几千元,就说数一数有多少钱,并把钱拿过去数,过程中就拿了其中的1200元说要我买戒指给她,我当时不同意想抢回来,抢的过程中她咬伤了我的嘴唇,后来我就离开了,她拿着1200元给自己买了一个金戒指。2015年5月1日,我到胡兰美处,她说她5月3日生日,叫我送项链给她,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就给了她500元。5月15日在她的住处,她问我要1000元买衣服,我无答应她,她继续问,最后又给她1000元。2015年5月16日胡兰美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她的出租屋,挂了电话后就去找她,并且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当天晚上我留宿她的出租屋并支付了200元的包夜费。第二天我继续留宿并支付200元的包夜费。5月18日11时许她带我去官窑一间桂林米粉店吃东西,20时许,我拿着三个青色塑料凳子和两个红色塑料盆到胡兰美出租屋楼下,通过窗户的灯判断有嫖客在她的出租屋,过了十多分钟等嫖客走远后,我上到她的出租屋将手中的东西拿给她,告诉她我20号早上回老家,所以把自己出租屋的凳子盆子给她。她让我23时再来她的出租屋。23时许我步行到胡兰美的出租屋,当晚我与胡兰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发生完第二次性关系后我们两人光着身子一起睡觉,当时我裤子里面有八千多元的现金,我将裤子和衣服压在枕头下面。19日早上我还在睡觉,胡兰美就拿着一叠钱在我脸上刷,那时我看到窗外天快亮了,我醒来意识到她在我裤袋里拿了我的钱,就问她拿我钱干啥并伸手去抢,抢了两三分钟就抢回来并装在枕头下的裤袋里面。我们两人光着身坐在床上,胡兰美让我买一条金项链给她,我说我要回家,没什么钱,她就两只手抓我胸前,我的胸前被她抓出了印,我就用手推开她。这时她抓住我右手,一口咬到右手中指咬破出血了,她看到我的手出血了就从窗台上拿起一把好像是黑色钳子打自己的头部,还说自己该死、该死,我不记得她打了几下我就抢过她手中的钳子,抢的时候不小心划到胡兰妹的右脸(伤口是竖的,从上至下造成)。我叫胡兰美不要再打了,并把抢过来的钳子放在床上。后我上厕所,出来后发现胡兰美光身躺在床上,头部留了很多血,枕头上以及枕头下面的T恤也沾满了血,就叫了一声救命。当时她还有呼吸,我很害怕,就把有血的枕头和T恤丢到地上。我手脚发软,不能说话,胡兰美还躺在床上闭着眼睛不动也不说话,我上床查看胡的情况,觉得头晕,就晕倒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坐在床上,上身靠着床里的墙壁,脚顶住胡兰妹的脖子,我还看到她嘴巴流血出来。我起来不小心踩到她的胸口,下床踩空,跌在地上又晕倒,一直到17时许才醒过来,醒来时双手和身上都有血,胡兰妹闭着双眼,嘴角有血,估计已经死亡。我听到楼道有人做饭、说话,不敢走,于是我到厕所把身上的血洗干净,把枕头和衣服在厕所洗干净,再拿我送给她的红色塑料盆把地上的血冲洗干净,用一把红色扫把扫地上的水,床上的血用毛巾擦了。后来我到厕所数钱,原来她早上拿了我的3700元,我将钱放回裤袋。后我坐在出租屋抽烟,胡兰妹已经一点呼吸都没有了。19时许,我用床上的被子盖住她的尸体,再从她的柜子里面找到一张被单盖在上面。我还在柜子里看到她的几个小皮包,从一个皮包翻出她的项链等物品,我拿出来后放在30×30厘米的塑料袋内,连同塑料袋里的两三个旺旺牛奶罐、烟头等物品,从二楼的窗户扔下去,再把钳子从地上捡起来放在窗台上。后来我又打开房间的两台风扇吹我洗的衣服。20时许,我穿上衣服出门,将门从外面用挂锁锁起来就下楼,钥匙我用纸巾包住丢在我回去的路上。我往自己的出租屋走,回去的路上在药店买了一瓶红花油和消炎药,因我掉在地上时左手拇指的位置扭伤肿了起来。回到出租屋约21时许,我在屋内擦了红花油、吃了消炎药便睡觉。5月20日早上我打电话给弟弟廖旺龙叫他回广西,当天9时许我收拾好行李,踩单车接上弟弟再回出租屋拿行李,在西樵买了两张回广西的车票,上车时间是当天的20时许。我打工每月赚取3500元工资主要用于房租及生活消费。我一个月前在官窑市场买了一辆黑色单车,用于平时上班和买菜,5月20日离开官窑之前我将单车卖给了别人。被告人廖开龙指认了胡某1居住的出租屋;在屋内指认了胡某1死亡的躺床位置、自己放置黑色钳子的窗台位置及清洗现场的洗手间位置。廖开龙辨认了案发前胡某1出租屋楼下附近监控视频及金店门前监控视频所截取的十五张图片,辨认出截图中的男子是其本人,截图中的女子就是胡某1。被告人廖开龙在开庭时供称5月19日早上,我在胡某1的房间睡觉,有个嫖客进来和胡某1发生性关系,然后两个人一起进厕所冲洗。我醒过来后发现胡某1偷了我的钱,我就和她发生了争执。在我们发生争执时,那名嫖客推胡某1到窗口,胡某1就拿钳子打那名嫖客。这时楼下有个嫖客叫胡某1,房间里的嫖客就掐胡某1的脖子不让胡某1出声,把胡某1掐倒在地上,然后又用脚踩着胡某1的脖子。嫖客掐胡某1时我的手在流血。因为我手机没电,所以没报警。那名嫖客走的时候我在上厕所。关于被告人廖开龙及其辩护人辩称廖开龙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死亡后,侦查机关通过调看监控视频和调查走访等侦查手段确定被告人廖开龙有作案嫌疑,在抓捕时廖拼命反抗。廖在前几份供述中称在官窑不认识任何女子,后才承认认识胡某1,并多次供述了因胡某1拿其财物而发生争执,胡自伤,其制止,后两人均昏迷,醒来后发现其脚顶住胡的脖子,胡已死亡,其清理现场后离开。廖开龙虽没有供述直接杀害胡,但其承认其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且其供述胡死亡的原因及庭审时翻供是他人致胡死亡,明显不合常理,根据被害人尸体检验情况及死亡原因,结合廖开龙供称的与胡某1的关系及发生争执的原因,胡某1尸体位置及尸体上的覆盖物,事发后清洗房间等细节和相关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DNA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廖开龙因钱财纠纷故意杀死被害人胡某1的事实。被告人廖开龙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开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开龙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开龙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开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劲
代理
审判员 李寿桥
人民陪审员 郑晓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汉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