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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581号

翟月凯与被赵献博、陈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月凯,陈娇,赵献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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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翟月凯。被执行人陈娇。被执行人赵献博。申请执行人翟月凯与被执行人赵献博、陈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娇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娇的存款6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定���判员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