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278号罪犯李红伟。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以(2013)顺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红伟犯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
被告人李红伟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了(2013)汴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于2013年5月1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红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红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红伟于2011年8月伙同他人宣传伪造留学生身份可以让中国学生进河南大学学习,2011年10月,冯某等8名学生持有伪造缅甸留学生身份免试进入河南大学学习。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累计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行及其情节,综合原判及罚金缴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