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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刑初764号

田荣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田荣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7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荣侠,无业。被告人田荣侠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5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18日释放。被告人田荣侠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荣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荣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荣侠于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多次至常熟市虞山镇烟雨路、安定街、元和三区等地,趁无人之际,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62元。案发后,上述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相关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田荣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荣侠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田荣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田荣侠多次至常熟市虞山镇烟雨路、安定街、元和三区等地,趁无人之际,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62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田荣侠至常熟市虞山镇花溪苑一区29幢104,采用撞门入室的手段,窃得李某放于该室内的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羽绒服4件、空调被1条、化妆品若干等物品。2、2016年2月28日晚,被告人田荣侠至常熟市虞山镇烟雨路一弄16号二楼房间,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曹某的女式白色皮革手包(内有现金402元)1只、黑色背包1个、苹果5手机1部、移动电源1个、充电器2个以及各式男女服装6件,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510元。3、2015年6月某日17时许,被告人田荣侠至常熟市虞山镇新加坡花园北区3幢,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高某放于该室内价值人民币700元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4、2015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田荣侠至常熟市虞山镇安定街699号安定停车场4栋11号出租房,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杨某乙放于该室内的价值人民币600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5、2016年2月29日下午,被告人田荣侠至常熟市虞山镇元和三区40幢楼下公共车库内,窃得张某停放在该车库内的电瓶车内的价值人民币250元天能牌电瓶1组。2016年2月29日下午,公安机关通过视频侦查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北侧弄堂内抓获被告人田荣侠。案发后,上述第2、3、4起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相关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曹某、高某、杨某乙、张某、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俞某、杨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截图,常熟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被告人田荣侠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荣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田荣侠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田荣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荣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田荣侠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人民币25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向阳

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

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