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民初18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负责人董力宁,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宪刚,该行职员。被告李红杰,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小朵,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红杰之妻。被告杨彦,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玉萍,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杨彦之妻。被告高春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擎擎,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高春成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以下简称虞城邮政银行)与被告李红杰、许小朵、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仲秋适用简易程度,于2016年6月1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杰、许小朵、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城邮政银行诉称,2015年4月17日,被告李红杰、许小朵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商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并由被告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李红杰、许小朵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约定期限12个月,从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7日。被告李红杰、许小朵借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致使贷款逾期,构成违约,被告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联保责任,为此,要求六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6130.43元(本金34414.02元,利息1716.41元及以后所产生的利息,直至付清借款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虞城邮政银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小额贷款借款合同,2、中国邮政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放款通知单。以上证据证明2015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李红杰、许小朵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1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7日。该贷款由被告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贷款汇入被告李红杰指定的银行账户。六被告没有答辩,庭审缺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红杰、许小朵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17日,被告李红杰、许小朵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3.5%。该借款由被告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提供保证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李红杰、许小朵发放贷款10万元。被告李红杰、许小朵借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作为保证人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李红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414.02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红杰、许小朵与原告虞城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与原告虞城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被告李红杰、许小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没有超过保证期间,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虞城邮政银行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红杰、许小朵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借款34414.02元及利息(时间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3.5%执行)。
二、被告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被告李红杰、许小朵、杨彦、任玉萍、高春成、胡擎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703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田仲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