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1157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被告李雪梅,女,生于1951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云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