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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民初327号

原告宋文兵诉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文兵,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327号

原告:宋文兵,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唐兴明,江油市小溪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贵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琪,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宋文兵诉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林清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兵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的委托代理人王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文兵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林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骆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