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327号
原告:宋文兵,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唐兴明,江油市小溪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贵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琪,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宋文兵诉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林清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兵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的委托代理人王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文兵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林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骆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