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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2154号

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与陈某乙、林某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陈某乙,林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154号原告黄某甲,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某甲,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某乙,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敢,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益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某某,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某,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与被告陈某乙、林某某、陈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以与三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  黄元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燕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