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154号原告黄某甲,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某甲,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某乙,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敢,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益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某某,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某,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与被告陈某乙、林某某、陈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以与三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 黄元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燕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