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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执10号

冯伟芳申请执行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伟芳,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冯伟芳,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2日,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代理人:赵纪川,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周晋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雅仲裁字第4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芦山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耿执行员 邓学智执行员苟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苟   川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