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585号原告周某,女,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男,住吉水县。
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周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武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曾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