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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585号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585号原告周某,女,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男,住吉水县。

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周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武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曾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