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507号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沭滨小区院内35号楼1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妙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