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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787号

任东升与刘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东升,刘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787号申请执行人任东升。被执行人刘新荣。本院在执行任东升与刘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新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新荣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3QF**哈弗汽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新荣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3QF**哈弗汽车的所有档案。

二、查封、扣押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