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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恢25号

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25号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市。金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九台。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明雪人民币5.000元(已兑现),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